2021年6月18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内蒙古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该公司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的20日内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变更。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决定给予内蒙古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玖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8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内蒙古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该公司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的20日内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变更。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决定给予内蒙古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玖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